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甘05执97号
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天水市麦积区文物局)、中鼎华创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天仲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鼎华创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天水市麦积区文物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天水市麦积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天水市麦积区文物局)自动履行368000元,其中:中鼎华创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领取362271元,剩余款项予以放弃;执行费5729元已缴纳至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中鼎华创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