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971号
原告:常熟市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道(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734642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金港路18号滨江海外大厦18-1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1RW9Q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熟市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