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诉某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吉0102民初1936号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董广昊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