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吉0721民初1124号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诉前郭县灌区国营红光农场、***、第三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审判长 翟青山
审判员 肖 坤
审判员 赵志新
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