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吉0721民初4884号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审 判 长 韩丹丹
人民陪审员 王洪杰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卓
书 记 员 赵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