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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32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华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诉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3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华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