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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3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绿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5月15日,原告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绿野公司承建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绿化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绿野公司在该工程工地上干活。2017年3月10日下午3时半许,原告在学校地下室附加干活时由于用力过猛,后退时不慎跌落在身后的无盖的涵洞内,胸肋部受伤,原告经苏州科技城医院诊断,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膈肌破裂,并住院作了相应的手术。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四个月,营养期限为二个月,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二个月。由于原被告之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绿野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309.48元中的70%,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绿野公司辩称:原告是我公司雇佣的员工,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现金5000元。原告在作业时跌落的涵洞系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所留,故应由我司和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原告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绿野公司承建苏州科技城外国语学校绿化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绿野公司在该工程工地上干活,每天工资为95元。2017年3月10日下午3时半许,原告在学校地下室附加干活时由于用力过猛,后退时不慎跌落在身后的无盖的涵洞内,胸肋部受伤,原告经苏州科技城医院诊断,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膈肌破裂,并住院作了相应的手术,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49017.4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绿野公司支付原告现金5000元。 2017年10月9日,原告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四个月,营养期限为二个月,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二个月。 以上事实有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49017.48元;2,误工费为95元×30天×4个月=11400元;3,残疾赔偿金40152元/年×12年×0.1=48182.4元;4,护理费100元/天×60天=6000元;5,营养费为50元×60天=3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15天=750元。7,交通费3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9,3060元;原告总计损失为126709.88元,该款由被告绿野公司赔偿原告其中的70%,即126709.88元×70%=88696.9元,由于被告绿野公司已经支付原告5000元,故被告绿野公司还应赔偿原告83696.9元。至于被告绿野公司要求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696.9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4349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绿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