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711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