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22民初711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