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辖1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37465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莆田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0日立案。 ***诉称,2015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租赁原告房屋的房顶用于通讯基站建设,双方签订了《忠门新城路基站租赁合同》,后被告擅自扩大使用房顶范围,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且被告拖欠多年租金,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被告修复因其安装设备损毁的房屋,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非法使用原告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共计约14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虽然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铁塔莆田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为无效约定,本案应当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依职权裁定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接收案件后,认为本案被告仅租赁原告的房屋屋顶用于基站建设,并非租赁整幢房屋的全部空间,被告租赁使用屋顶,并不影响原告整幢房屋功能的正常使用,故本案不宜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即不宜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本案双方书面协议由被告铁塔莆田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铁塔莆田分公司所在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依职权裁定将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其不能再自行移送,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的房顶用于通讯基站建设而产生纠纷,虽然房顶仅为房屋的一部分,但实质仍然是租赁不动产,可以理解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移送不动产所在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案应当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