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翔锦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304民初4276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翔锦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英龙桥街道北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3758685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英龙桥街道北磨街******。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邮政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37465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莆田市翔锦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福建省莆田市翔锦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举牌获得涵政林证字(2005)第030511XXXX号林权证所载明的权利,并重新办理了莆田市第HJ9XXXX号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铁塔和机房所占用的涵江区秋芦镇林美村的土地经营权自2008年12月15日起归福建省莆田市翔锦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经催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拒不支付土地占用费,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支付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土地占用费4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的被占用土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