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303民初2643号
原告: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仓后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155500173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358号邮政大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315374656D。
主要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莆田市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第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莆田市荔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