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盛安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5062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被告:太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温舒兰,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