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民初1168号
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
被告:太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舒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敦金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佟 彤
书 记 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