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721号
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紫金街道人民西路369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7TL23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ARWX4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于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西峡县腾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