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664号
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化站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LT2W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7日,住湖北省大冶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3日,住镇平县。
被告:河南省中施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办柏山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4UXF2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ARW4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施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变更诉请为50000元,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预交21400元,退回原告20875元),由原告黄石市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田 静
审判员 朱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