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工业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封强。
原告***与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向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江伟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