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3民初124号
原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华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