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151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原告之妻),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19室。
法定代表人:于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宏晶,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