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邵公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570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刘园村民委员会刘园村商务大厦3-812。
法定代表人:罗士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闸桥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该办事处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79号利和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李肖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该公司代理部经理。
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娜
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车 锋
速 录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