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2688号
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55栋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9月2日生,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第三人:***,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现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