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2688号 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龙潭路22号大美天第55栋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9月2日生,壮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第三人:***,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现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