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1033号
原告: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蔡云涛,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国滔,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好递软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楼**144/div>
法定代表人:高荣凤,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易辰公司)与被告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易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钟国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讯美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易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讯美公司向欣易辰公司支付短息发送服务费165134.26元及利息(以165134.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讯美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企业短信业务合作协议》,2018年4月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我公司以短信服务平台为讯美公司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提供运营服务,讯美公司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短信发送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向讯美公司提供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讯美公司至今仍欠付我公司2019年6月至8月期间的短信服务费165134.26元。依据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的约定,双方每月结算一次,讯美公司应于每个账期结算后付上月款项给我公司,但其至今未付。讯美公司拖欠短信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讯美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利,我司特诉至法院。
讯美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7日,讯美公司(甲方)与乙方(欣易辰公司)签订《企业短信业务合作协议》,内载有:1.1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彩信通道或平台产品供甲方发布信息之用;5.1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按后付费方式进行结算;乙方于每月5号前后出具上月账单,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上月款项。6.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相关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6.2甲方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仅限于乙方自身直接损失。8.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8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短信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将三网价格由0.026元变更为0.025元,以上新价格调整计费方式由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欣易辰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讯美公司提供了服务,根据短信平台统计,讯美公司共计欠付短信发送服务费165134.26元,讯美公司不支付款项的原因系讯美公司2019年出现经营问题。为此欣易辰公司向法庭提交欠款汇总表、邮件、业务收款明细、发票及快递单等予以证明;其中欣易辰公司财务人员于2019年8月27日向讯美公司财务人员发送的邮件发有《应收账款催款函》,函件载明讯美公司欠缴欣易辰公司短信发送服务费165134.26元,其中6月结算金额为68251.61元,7月结算金额为57457.69元,8月结算金额为39424.96元。
欣易辰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与讯美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QQ聊天记录,主张其向讯美公司催收拖欠的短信发送服务费,但是讯美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另查,讯美公司曾用名北京好递软件有限公司。
庭审前,本院依法向讯美公司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讯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讯美公司对欣易辰公司的起诉享有答辩的权利,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欣易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欣易辰公司与讯美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欣易辰公司主张其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讯美公司提供了短信/彩信服务,讯美公司应当向欣易辰公司支付相应的短信发送服务费用165134.26元,现讯美公司未依约付款,欣易辰公司要求讯美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费用,在无相反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服务费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短信发送服务费165134.26元;
二、驳回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3元(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深圳市欣易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讯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