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4民初520号
原告:何某,女,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