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2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越岭,新疆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恒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拜城镇团结路瑞康美居10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梅,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中街1260号恒信阳光里小区13栋2单元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玮,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拜城恒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5.14元,减半收取计5,58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田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