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73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天雪路**。
法定代表人:项建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佩纳***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JuergenBiale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肖媛,浙江浩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浙江浩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丰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佩纳***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昂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锋、被上诉人佩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昂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同比进口液压抓斗的使用性能与部分业绩》函件是一份复印件,不应采信;一审自行查明的上诉人的专利数量也不准确。2.上诉人的涉案文章内容涉及是德国佩纳公司,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涉案文章的内容表述均属于上诉人自我美化、自我吹嘘,尚未达到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的程度,涉案文章更不会减少被上诉人的交易机会。4.上诉人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也是极其轻微的,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合理费用也过高。
被上诉人佩纳公司答辩称:1.根据函件中上诉人内部自有项目数据信息的详尽描述、陈述内容的立场,以及被上诉人取得函件的来源,可以确定是上诉人出具并发送给相应客户的真实函件,该函件应予采信。2.被上诉人全权负责德国佩纳公司设备的销售与维修,是德国佩纳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3.上诉人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行为客观存在,绝非上诉人所说的自我美化。4.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的产品单价动辄数十万、上百万不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但是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费用也不存在过高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佩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昂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删除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与创新及业绩》《上海A厂的应用统计》《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更适合国情》《行业|未来5-1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高速发展浅谈液压抓斗优势前景》等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文章,以及停止以口头、微信、QQ、邮件等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昂丰公司连续六个月在其官方网站(www.afmt.cn)首页的显要位置和《起重运输机械》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确认),公开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判令昂丰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50万元;4.判令昂丰公司承担其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103,3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佩纳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维修抓斗及起重等工业成套设备,系中外合资企业。佩纳***打起重科技有限公司(PEINERSMAGLiftingtechnologiesGmbH)系一家注册于德国的公司(以下简称德国佩纳公司),是佩纳公司的控股股东。佩纳公司负责德国佩纳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佩纳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13481-2018)《起重机用抓斗》的负责起草单位,系国家标准GB/T35975-2018《起重吊具分类》的参加起草单位。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于2016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佩纳公司还有《抓斗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电动液压双颚瓣抓斗》《电动液压多瓣抓斗》等企业标准。
2017年11月30日,成都B有限公司与佩纳公司签订《抓斗采购合同》,购买型号为MMGL10000-4抓斗产品2台,价格为55万元。2015年5月26日,光大环保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与佩纳公司签订《垃圾吊抓斗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4.95万元。2015年8月7日,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与佩纳公司签订《垃圾吊液压抓斗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3.5万元。双方确认,在涉案文章发布前佩纳公司已经公开的包括液压、机械抓斗在内的专利共计67项。
昂丰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液压抓斗制造、液压抓斗及夹具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系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被评为2014-2015年度AAA级合同信用等级。荣获中国循环经济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矿山机械名优品牌等多项荣誉。
2019年9月27日,浙江浩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入网站www.afmt.cn,点击“资讯动态”栏目下的“公司动态”。内有包括涉案《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与创新及业绩》《上海A厂的应用统计》《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更适合国情》《行业|未来5-1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高速发展浅谈液压抓斗优势前景》四篇文章在内的多篇咨询文章。
点击进入文章《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与创新及业绩》,发表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文章写道,经上海市XX局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内唯一一家拥有电动液压抓斗企业标准的厂家。有用户将昂丰公司的液压抓斗与进口液压抓斗的工作量进行了统计分析,昂丰公司抓斗的工作效率是进口抓斗的2.5倍。文章配图中显示有“SMAG-PEINER3台抓斗的总工作量占比55%昂丰1台抓斗工作量占比45%昂丰单台抓斗的工作效率是SMAG-PEINER的近两倍福州D有限公司经过统计”“成都祥福2000t/日2013年8月投产,柯尼垃圾吊车配德国SMAG和上海昂丰的12m2抓斗各两台,因两台进口抓斗多有故障,投产2年内全用昂丰保生产的照片”。
点击进入文章《上海昂丰液压抓斗新技术更适合国情》,发表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文章写道,国际同比新技术先进性、产品可靠性能来说,昂丰有显著的优势,并且体现价值。公司拥有核心液压控制技术,液压系统发热量更低。同比连续使用10年的使用成本只有进口液压转斗的40%,连续使用15年的成本只有金瓯液压抓斗的30%,并附有与国际主要液压抓斗性能比对表,其中包括SMAG-PEINER(德国佩纳)。
点击进入文章《上海A厂的应用统计》,发表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文章写道,在国内29家垃圾焚烧发电厂与德国佩纳SMAG及上海(SHP)佩纳液压抓斗进行使用比较,现已经置换德国佩纳SMAG及上海(SHP)佩纳液压抓斗共78台,国外其它品牌液压抓斗9家共19台,合计97台。对比应用的事实证明德国进口抓斗的平均使用寿命周期为4-6年,而上海昂丰抓斗已连续使用10年,目前还是作为主力抓斗使用。在国内已投产和在建的日处理垃圾1800t以上的项目,共32座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中,上海昂丰已配套了16座,改造和置换了5座,合计占65.6%的份额,并附有表格。表格中列举了52家单位,其中除青岛小涧西为1250t、小于1800t外,其他都超过1800t。项目配12m3液压抓斗的用户共18家,其中12家用上海昂丰的液压抓斗,占66.67%的市场份额。项目配10m3液压抓斗的用户共12家,其中8家用上海昂丰的液压抓斗,占66.67%的市场份额。
点击进入文章《行业|未来5-1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高速发展浅谈液压抓斗优势前景》,发表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文章显示来自于“中国环联”。文章写道,据统计,截止2018年12月底,国内已经运营及在建的使用10立方及以上液压抓斗的大型项目共计138家,其中使用上海昂丰产品的项目共计81家,共计258台,全国市场占比约为58.69%。昂丰公司是唯一拥有液压抓斗设备的自主核心技术研发、涉及、制造和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昂丰公司在液压控制技术领域有仅30年的研究与开发经验,是国内外同行中拥有液压抓斗自主知识产权及发明专利技术最多(共49项,其中7项发明专利,2项外观设计专利,11项软件著作权和29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后案外人上海E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发布在中国换联网上的该篇文章是由唐兰香投稿。该文章的浏览量为536,在中国环联网上的浏览量为414。昂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唐兰香系该公司员工。昂丰公司庭审中提交的知识产权清单上显示知识产权共计52项,其发明7项,外观2项,12项软著以及31项实用新型。其文章描述与提交的清单数据已然不符。经庭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的专利检索系统勘验,截至2019年3月20日即该文章第一发布时间,昂丰公司提交的知识产权清单中,发明专利无效2项,实用新型无效12项,软著重复1项。即昂丰公司在该文章发布之时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共计37项,其中发明5项,外观2项、软著11以及实用新型19项。
佩纳公司提交的一份发给深圳F有限公司的名称为《同比进口液压抓斗的使用性能与部分业绩》的函件抬头有“AFMT”的字样,右上角有昂丰公司名称。该函件写道,上海佩纳于2013年专门研发液压抓斗,在苏州免费试用三个月后被退回,经返厂改造后,在济南工厂免费试用,经反复试验,再次被退回。2015年2月,常州工厂决定淘汰进口液压抓斗。
2008年12月23日,福州G有限公司出具设备使用证明,该证明载明,其于2008年安装使用了一台昂丰公司的电动液压多办垃圾抓斗,该抓斗抓取效率高、系统发热量低,各项性能参数,均优于原抓斗。2010年6月24日,该公司出具应用证明。该证明载明,与同时使用的佩纳抓斗相比,昂丰公司抓斗使用寿命更长,维修成本更低。2020年3月,该公司再次出具应用证明。证明载明,其原配套三台德国品牌抓斗,运行投入后使用一段时间后抓斗发热严重。昂丰公司发热量小,售后服务水平高。经该公司统计分析,昂丰单台抓斗的工作量约占该厂总工作量的45%左右,能有效满足公司的需求。
2019年11月,成都B有限公司出具应用证明。证明载明,该公司2017年6月决定,将原进口抓斗置换成昂丰公司的改进型抓斗,一直稳定运行至今。同时,2013年10月18日成都B有限公司《科尼垃圾抓斗起重机取消会议纪要》显示,2013年4月,SMAG抓斗无法使用,2013年5月佩纳公司派人到现场整改,7月底两台SM**抓斗全部解体。在2013年1月29日,成都H厂完成72+24小时系统调试结束后,两台昂丰公司抓斗承担了抓取和投料的工作,担当了主角,SMAG只起到了配角的作用,未经垃圾吊频繁作业的考验。另外,北京I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亦对昂丰公司的抓斗产品的质量标识满意。
另查明,佩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3,305元,律师费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竞争是市场的常态,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宣传过程中应做到全面、真实,在与竞争对手产品的比较中做到客观、公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昂丰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则昂丰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详述如下: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当事人均系生产经营抓斗的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昂丰公司称其在部分宣传中的比对对象为德国佩纳,相应的竞争性权益应属于德国佩纳而非本案原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佩纳公司系德国佩纳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公司,负责德国佩纳公司的销售和维修等售前、售后服务。昂丰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在给德国佩纳公司带来影响的同时,必然给德国佩纳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合资公司带来影响,故佩纳公司在本案中享有竞争法的权益,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
(一)关于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声称其系“国内唯一一家拥有电动液压抓斗企业标准的厂家”,而佩纳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2年就起草并备案与液压抓斗相关的企业标准,并在后续2013、2016年就《Q-VEAX1-2012_电动液压多瓣垃圾抓斗》《Q-VEAX2-2013抓斗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VEAX4-2013电动液压双颚瓣抓斗》进行调整、改进。昂丰公司的该种表述不实且容易误导消费者。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称“在32座大型垃圾焚烧发电厂中,上海昂丰已配套了16座,改造和置换了5座,合计占65.6%(按照(16+5)/32计算)的份额”“项目配12立方液压抓斗的用户共18家,12家用上海昂丰,占66.67%份额”“已运营及在建的使用10立方及以上液压抓斗的大型项目共138家,使用上海昂丰产品的项目共计81家,市场占比约为58.69%”。上述统计中使用的数据与文章列表的中数据不尽相同(如大型垃圾发电厂的数量等),即使统计数据准确,但昂丰公司仅以使用其产品的项目数量与全部项目进行比较进而得出市场占比的算法具有误导性,因为同一项目存在使用不同公司产品的情形,双方举证的福建项目、中节能成都项目即是证明。因此,昂丰公司以此种方法计算出的市场占有率既不科学亦不客观。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称“上海昂丰是国内外唯一一家拥有液压抓斗设备的自主核心技术研发、设计、制造和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性公司”“上海昂丰是国内外同行中拥有液压抓斗自主知识产权及发明专利技术最多的公司,共49项、发明7项、外观2项、软著11项、实用新型29项”。佩纳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也拥有液压抓斗设备相关的企业标准,参与了部分国家标准的制定,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即使昂丰公司在本案中所陈述的其拥有的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为真实,但昂丰公司使用“唯一”“最多”等绝对化的词语,但在庭审中又未提交其使用依据以及与竞争对手相关知识产权数量比对情况等证据,昂丰公司的该种使用方式不当。
昂丰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文章中上述有关双方公司情况、相关产品的性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部分内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称“昂丰单台抓斗的工作效率是SMAG-PEINER的近2.5倍”。虽然图片中注明系福州D有限公司统计,但抓斗的工作效率,并不能依靠谁承担了多少的工作量来简单推算。还需要综合考虑斗容对比、是否处在特殊时期、抓斗安装位置、抓斗使用时长、客户选择偏好等多项因素综合考量。在昂丰公司未明确双方产品使用背景的情况下,直接得出昂丰公司抓斗的工作效率是佩纳公司产品2.5倍的结论,该种表述方式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关于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所称的“成都祥福在2013年购买德国SMAG抓斗后,因为多有故障,2年内全部用昂丰保生产”,与事实不符,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昂丰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中称“国际同比新技术先进性、产品的可靠性能来说,昂丰有显著的优势”,并以图表的方式对SMAG-PEINER(德国佩纳)及昂丰公司AFMT(上海昂丰)等其他品牌的阀块本体的寿命、功耗同比8M2抓斗、大修的周期、爪尖和爪瓣的寿命等栏目的比较,其中在阀块本体寿命中德国佩纳为2-3年,上海昂丰为12-15年等内容。昂丰公司并未提供上述比对项目、内容的权威来源,无法核实上述内容的客观性。昂丰公司在向深圳F有限公司发送的产品性能及业绩比较文件中声称在光大国际苏州项目中,佩纳公司于2013年专门研发液压抓斗,在苏州免费试用三个月后被退回,经返厂改造后,在济南工厂免费试用,经反复试验,再次被退回。2015年2月,常州工厂决定淘汰进口液压抓斗。但根据佩纳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于2014年5月与光大环保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2015年8月与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还签订了垃圾吊电动液压多瓣抓斗的买卖合同。昂丰公司的相关陈述与佩纳公司提交签订相关合同的事实不符。
昂丰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文章中上述有关双方抓斗产品的工作效率、与相关客户的合作情况、产品性能等比较性广告宣传,但并未就上述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充分性提供相应证据。上述比对信息容易误导该领域的相关公众对佩纳公司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亦有损佩纳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昂丰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佩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本案昂丰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可能给佩纳公司带来商誉上的不利影响,昂丰公司有必要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关于赔礼道歉的载体,因涉案被诉侵权文章主要刊载于其官方网站,其受影响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浏览其官方网站的用户,故一审法院将昂丰公司刊发赔礼道歉的载体确定为其官方网站。关于赔偿损失,因佩纳公司的实际损失、昂丰公司的获利均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将根据昂丰公司的主观状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一审法院注意到,昂丰公司的被诉行为分散于被诉侵权文章中,虽然基于法律的规定将其分为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不再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评价,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放置到给佩纳公司带来的损害上进行统一评价。关于佩纳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上述费用系佩纳公司为本案诉讼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佩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昂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昂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www.afmt.cn)首页的显要位置连续10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3.昂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佩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4.驳回佩纳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的检索截屏及实用新型专利清单,证明其一审提交的专利数据真实。2.付款申请单、费用报销单、付款回单、发票、邮件截屏及表格,证明其在文章中引用的数据来源于其出资购买的文章。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第1组证据中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有部分已转让,有部分已终止,与涉案文章中声称的专利数量不符;第2组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提交《权利让渡协议》以证明其经德国佩纳公司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第1组证据中反映的专利权数量仍有异议,故对相关数据以本院二审组织的勘验为准,上诉人的第1组证据无需采信。上诉人的第2组证据依其当庭陈述并非其当初撰写涉案文章时的部分依据来源,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的《权利让渡协议》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定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的专利情况进行勘验。经核查,专利权人为上诉人且在2019年9月2日的文章《行业|未来5-10年环保装备制造业高速发展浅谈液压抓斗优势前景》发布之时客观有效(除去终止、放弃的情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数量为16件。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被上诉人能否提起本案诉讼。2.一审法院认定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事实是否有误。3.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与其控股股东德国佩纳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在中国大陆参与经营的部分事实,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有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函件仅有复印件,函件上并无上诉人的盖章,也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对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存在向相关客户发送涉嫌商业诋毁内容的函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同。至于上诉人的专利数量问题,如考虑专利权被终止或者放弃的情况,一审法院查明的在涉案文章发布之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数量确实存在出入,但并不影响其关于上诉人在涉案文章中宣传的知识产权数量有误的认定。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主观状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维权的实际情况等从整体层面考虑其给被上诉人带来的损害,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二审虽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商业诋毁的事实予以纠正,但考虑到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的产品售价较高,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无需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