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蔚阳余热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157号
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天雪路89号1幢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项建叶,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茜,系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阳余热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孙陶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王德涛,任董事长。
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蔚阳余热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