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2913号
原告: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427-X室。
法定代表人:华志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峰,男,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天雪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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