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5250号
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天雪路**。
法定代表人:项建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锋、金雷,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赛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
法定代表人:杜玉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赛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07元,由原告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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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颖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江 晶
书 记 员 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