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804号
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453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丰富村新富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D2J1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信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