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兵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民终3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42号新疆大公馆E座七层1-701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兵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泰街280号办公楼7栋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南500米北京展翼创发投资管理中心一层1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兵飞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3民初8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