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582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廊坊燕郊开发区。
被告: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田方金,职位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艳飞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