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田方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442号)。
负责人:张铁奎。
申请执行人中保华一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绮
审判员 董跃军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