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君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