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黔0121民初195号 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娅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50186027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0月05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城东路云开国际2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6924437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07月0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女,1998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权限。 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伍拾叁万元(¥530000.00);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2587元(暂计算2019年1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全部利息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协议,仅有一份收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回执,被告与原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针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在2019年1月4日收到原告借款53万元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但未约定相关的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不应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款53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借款53万元。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询证函》,该函经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53万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借到原告53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2022年1月10日,原告诉来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53万元至今未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开阳县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未涉及被告,被告也未签字盖章,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3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东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1元(已减半),由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