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732号
原告**财,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高新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纬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与被告烟台高新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