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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财与烟台高新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732号 原告**财,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高新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纬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与被告烟台高新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