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56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56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