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56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565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