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知民初80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工业园欣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