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2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工业园欣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远通大厦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7249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证券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控制数额很少,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