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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泰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80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泰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奥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冯文生
书记员 朱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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