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4619号 原告:***,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兴华四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大千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因原、被告另案劳动争议正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