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3002号 申请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1F-E1。 法定代表人:**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19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保单作为其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以1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