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3002号之一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1F-E1。 法定代表人:**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19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