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796号
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3号之二30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1F-E1。
法定代表人:**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神州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亲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