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民特40号
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济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