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21民初2759号
原告: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住所地舞阳县保和乡二郎庙村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121MA94U6XW9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东官庄镇政府原计生办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FPM6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1.00元,由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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