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121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东官庄镇政府原计生办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FPM6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61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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