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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862号 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襄城县城关镇河西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为襄城县烟城路市民广场西邻。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市**东站西邻空港第一国际A座17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襄城县******村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襄城县宏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