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民,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东官庄镇政府原计生办院内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FPM630。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