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