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国卉、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