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425民初961号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鲍禧现代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社区。
被告:山东宏金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景观路与潍九路东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金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照简易程序依法审理。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775,6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75,680元为基数,自应付款的次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3月19日签订编号为BKL/XS(HNT)-2022-014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用于齐河县城镇防洪排涝及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原告按照协议内容完成混凝土的供货,供货金额为2,469,600元,被告已支付1,2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至全部货款的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5%,据目前节点,被告应支付原告进度款金额为775,680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69,6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宏金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分三期偿还欠付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069,600元、诉讼费7,213元,共计1,076,813元。第一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现汇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5月31日前现汇支付40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现汇支付476,813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户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61200300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齐河支行。
二、山东宏金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偿还,自愿以全部未偿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震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