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604号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6374Y。
法定代表人: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达沃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二路创锋数码科技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6519R。
法定代表人:陈卡斌。
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达沃斯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共2617.09元,减半收取为1308.54元,由原告深圳市***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米洁